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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愛之弔詭】-2- 曾昭旭 著作


《能不愛,才能去愛》


愛的互動所以能成立,前提在施愛者無私,被愛者無求。前文已先論無求,今接續再談必須基於無私的存心,愛才真能通得出去之義。


原來愛作為一種道德之行,要義有二:就動機端而言是無私(不為自己的利益著想),就結果端而言是有效(愛要愛到才算)。前者出於人的本性本願、良知良能,亦即自由意志,所以沒有責任與成敗的壓力。後者關聯到愛人的能力與環境的條件機緣,這不是個人的主觀意志能夠完全決定的,所以一方面要不斷學習,一方面也要順應機緣,知所進退。而兩端互動,尤以前者為根本。蓋必須充分了解自由的真諦,才能主動且樂意去學習愛人的能力,而且真能知機順時,不涉強求,反而更能盡量實現愛人的理想而又不致折損心力也。


在此先說動機的無私,這一點存心可說具有關鍵性的決定作用。也就是說:只有存心無私才真算是愛,一念為己就全屬偽善。這就是所謂「以被愛者為中心」(同理,教育學有「受教者中心」,輔導學有「個案中心」之說),亦即視對方為獨立自由的主體(而非我的附屬品),把她/他當一個人(而不是可利用之物)去對待的意思。


而在愛的關係中,人對這一點是非常敏感的。因為當人完全敞開自己去接納愛的時候,也是處在最容易受傷的狀况;一旦察覺對方的私心,就會失望地關上心門,心情也會由愉悅轉為憂疑驚懼。所以人只有存心無私,才能進入對方心中,同感心心相印、生命相通的愉悅。反之,一有利己之心,愛便封閉在自我生命之內,無法通出去以及物潤物。愛即徒成虛名與欺騙,而實為對對方的利用、玩弄、消費,干預、宰制、佔有,依賴、糾纏、耗損,而構成對方的痛苦與傷害,遂完全違背愛的本義與初衷而不足稱為愛了!


再說愛的有效,且不提愛之以德、教之以義方,以有助於對方生命人格的成長;就僅以愛付出的當下,能讓對方真放心敞懷,充分感到愉悅自在而言,能以無私不為己利著想之心去真誠相待,就已經可算是真愛到她/他的可貴第一步了!此即前所言視對方為獨立自由的主體、把她/他當一個人來尊重也。所以我常說愛始於尊重,即正視珍惜對方的自由意志而不勉強、不脅迫、不指責、不批判乃至無要求、無期待,總之是不以自我意志強加在對方身上,以至造成對方的壓力、恐懼、屈辱也!當人感受到到這根本的尊重,才會真正蕩漾起被愛的愉悅與幸福;而施愛者感受到對方因被尊重而生出的愉悅幸福,也才會有一種真正的因愛人而生的尊嚴自足之感。


而是否果能做到這基本尊重或起碼之愛,其考驗即經常見於施愛者當被拒絕時的反應,此時能否在第一時間尊重對方的自由意志,應機而退,不强求、不説服、不辯解,便考驗出你的存心是否果屬無私?是否可算真愛?原來人的愛心唯一,表達愛的行為方式卻千千萬萬,其最極端的一種就是不愛。而愛的方式的選擇標準無他,就是看怎樣才能將我的愛心傳送到對方心上罷了!所以當察覺自己的行動無效之時,當然可以、也應該不斷調整自己的行為方式,一直到能有效傳送為止。這也就是前文說愛心是天賦良能,但愛人的行為能力卻點點滴滴都要靠後天學習磨練而得之故。而其間最極端的一種方式就是不愛,亦即須在此學習放手、放開、放下的意思。這可說是愛人能力中最基礎最重要的一種,而與愛人始於尊重恰相呼應。


為有效論證此義,我們不妨如此設想:所謂我愛你的意思,就是願因我之故,讓你更愉悅更快樂,更充實更成長、更美好更幸福。但事實上我卻察覺你跟我相處,不但沒有更快樂幸福,反而更煩惱苦痛了!為此我曾不斷調整愛你的方式,但始終無效,只是讓你更煩惱苦痛罷了!這完全違背我愛你的初衷,我還能怎麼辦呢?我想到最後,只能決定不再愛你不再打擾你了!這樣雖然我不能積極地增加你的幸福,但至少消極地不再添加你的煩惱,也就勉強算是最後的愛你方式罷!


這樣的選擇與決定,可以說是得真有一分無私的心才做得到的。人可能現實上的愛人能力不足,彼此也可能性情差太遠、現實上太無緣,但只要那一點無私的真心還在,人的愛還是可以傳出去的。我們不妨想像當對方聽到這樣的訣別表白,心中會有如何反應?很可能一直為對方煩惱的心,直到此刻才首度親切地感受到對方的愛!

所以我們才說只有存無私之心,才能算愛;這樣的無私之愛,也才能通出去碰觸到對方的心而讓人感動。因為這證明了人真的不為自己著想而真的把對方當一個人看待,而這才能算是愛。


所以我們才得到這樣的結論:必要時你能做到毅然放手放開放下,也就是能做到不愛,才表示你通過最本質的考驗而證明你有能力去愛。這不但表示你充分尊重了對方的自由,也表示你的存心與行動也是出於你充分的主體自由。所以我們才說:真愛必基於自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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